明光社所說的自由與人權 /Silver

某個宗教背景團體--明光社於本月(八月)初發表聯署,有關聯署內容實在令筆者難以認同;不僅是理念南轅北轍,內容是更是荒誕不經。

首先,文宣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六條:「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1)是篇《世界人權宣言》是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的基礎文獻,當中對於家庭的態度就連同性戀團體亦同意;重點就在於,這篇《宣言》是否真的認同家庭只能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明光社引用《宣言》已令人震驚,但更令人震怒的是明光社竟然扭曲《宣言》本意來反對人權,這是可笑並且無知的。《宣言》是一篇非強制性的國際公約 (not legally binding),因為這篇《宣言》是為之後兩份強制性國際公約( legally binding)制定基礎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第二十六條列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 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這當中自然 包括同性戀及異性戀,而有關理論亦在香港法律中明確體現。

時任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於HCAL160/04(3)中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118F條(1)限制同性戀者肛交年齡與異性戀者性交年齡不一致違反了 《人權法》及《基本法》,是屬於歧視而裁定有關刑事條例違憲,及後政府上訴至上訴庭及終審法院亦被時任高等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 立)及時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分別於CACV317/05(4)及FACC12/06指出有關條例違憲(5)(按:有關條例至今亦未修訂)。

這些公約以及案例明確地指出了何謂「人權」,但荒謬的明光社卻引用《世界人權宣言》來歧視同性戀者的權利,這的確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是明光社無法理解何謂人權,抑或是擺明瞭在誤導社會?

但,這並不是獨例

除了扭曲《宣言》之外,明光社亦扭曲及踐踏了自由一詞。於今年的立法會選舉,明光社準備了一份問卷(6)予立法會候選人,當中節錄如下:

「6.政府不宜立法,剝削私人機構或民間團體因教宗或良心自由,決定是否提供服務給同性戀者的權利。

7.政府不宜立法,剝削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同性戀者的自由。」

這份問卷再一次顯示出明光社不是無法理解人權與自由就是在誤導公眾與社會。

自由並沒有任何特定或指定的含義,但其中一份綱領性文件--《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大革命時期)第四條: 自由就是指有權從事一切無害於他人的行為。因此,各人的自然權利的行使,只以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此等限制僅得由法律規定之。以第七 條為例,很明顯地,如果基於租客的性取向而決定是否租物業予該名租客,這就違反了「保證社會上其他成員能享有同樣權利為限制」的原則,與自由相違背。能有 的結論就只有一個,這是歧視;基於租客的性取向而決定是否租賃物業的性傾向歧視。如果這次問卷的問題如下:「政府不宜立法,剝削業主是否將自己物業租給基督徒的自由。」我能肯定明光社會站出來反對並且大喊宗教自由何在。

再者,整個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本身就已經是違反了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普世價值──平等。文初所述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中已 經清楚指出,所有人不應該因為性傾向而帶出任何不平等或歧視的待遇;而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於二零零一年曾表示(7)

「雖然代表團曾保證落實委員會在㆒九九六年的審議結論中所提出的建議,但有若干建議至今仍未實行,委員會對此表示遺憾,並特別重申對以下事項的關注:

c) 香港特區未能禁止性傾向歧視和年齡歧視;」。

這是一個極為清晰的信號, 香港早已應該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而不是到了今天仍懸而未決,繼續允許歧視發生。

時至今天已經是二零一二年,不但政府還沒有就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時間表,還有團體不斷肆意地扭曲與踐踏人權、自由等普世價值。

性傾歧視條例立法,還不夠理據嗎?

1:《世界人權宣言》:

http://wildmic.npust.edu.tw/sasala/human%20rights.htm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http://www.cmab.gov.hk/doc/tc/documents/policy_responsibilities/the_rights_of_the_individuals/iccpr_c.doc

3: 高等法院原訟庭HCAL160/04判決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46129

4: 高等法院上訴庭CACV317/05判決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54227

5: 終審法院FACA12/06判決書: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lrs/common/search /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57763&QS=%2B&TP=JU

6:明光社問卷:

http://2012familyvotersguide.weebly.com/

7: 立法會審議有關報告

http://www.legco.gov.hk/yr00-01/chinese/panels/ha/papers/2064c03.pdf

寫於2012.08.18